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229民初1245号
原告:***,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平安路16号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立,广东达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1.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0.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