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3028号
原告:***,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天津津新启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6509427U),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32号323-E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津新启泰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明负担。
审判员*金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