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民初3028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对原告**与被告天津津***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津0110民初302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津0110民初3028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2018)津0110民初3028号”补正为“(2019)津0110民初3028号”。
审判员 石金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