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内2527执683号
本院在执行锡林郭勒盟鑫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太仆寺旗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锡林郭勒盟鑫刚科技有限公司依照(2020)内25民终1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452253.77元,案件受理费2159.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8月11日、2020年12月24日启动总对总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2、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3、2020年9月7日依法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12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执行到位标的0元,454412.77元未执行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彦飞
审 判 员 程俊芳
人民陪审员 赵志刚
书 记 员 袁博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