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527民初501号
原告:锡林***鑫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宝昌镇贡宝拉格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聂鸽,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瑛娜,该公司营销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琴,该公司收费班长。
被告:***,男,成年人,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林***鑫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林***鑫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鑫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鑫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锡林***鑫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文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婷婷
书 记 员 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