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信守创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若雅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信守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6012号

原告:重庆若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春华大道89号附20号2-24融创渝北中央公园1-6幢吊2-商业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6EXR50。

法定代表人:林春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锦国,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信守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18号第6层高创锦业大厦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Q0P40F。

法定代表人:陈敬维,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两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520327643。

法定代表人:李正洪,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若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信守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两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若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78.55元,减半收取6539.28元,保全措施费5000元,共计11539.28元,由原告重庆若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睿

书 记 员 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