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505号
原告:*武警,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风姣、徐合卫,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鹏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金河汇景新城门面房7单元2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彭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星,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警与被告河南鹏诚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武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建立
审判员 张伟光
审判员 *晓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卫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