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辖终1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警,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鹏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上诉人*武警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5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武警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合同履行地认定错误,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河南鹏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辖区,双方签订的《商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的项目地点河南省西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区,要求本案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