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9)粤07执保61号
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湖南海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海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民终167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于2019年11月4日对被保全人湖南海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执行财产保全,情况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海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贸金支行账户为80×××16的存款人民币1196000元的冻结。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人:周辉、余国明0750-3936174、3936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