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与湖南海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781民初2169号
原告(反诉被告):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海宴镇沙栏墟。
法定代表人:林佩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秀文,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英,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海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258号技术保障部生产区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黎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社芬、叶英鹏,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德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海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9日召开庭前会议,并于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捷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秀文、曾超英,海尔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社芬、叶英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捷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捷德公司与海尔斯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整染废水处理改造工程合同书》;2.海尔斯公司向捷德公司支付违约金246000元;3.海尔斯公司向捷德公司赔偿损失950000元(根据调试费用600000元、购买试剂价款33600元、停产损失198000元、工期延误损失849000元,酌情确定)。事实和理由:捷德公司与海尔斯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整染污水处理改造工程合同书》,约定捷德公司将捷德公司厂区内的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整染污水处理改造工程项目发包给海尔斯公司施工建设,工程范围:1.按照捷德公司提供的污水站一期(2500m3/d)整改方案约定的相关施工内容,进行施工;2.污水处理规模:2500m3/d。建设工期为80天,开工日期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到账,捷德公司出具书面开工通知日为准。工程质量根据捷德公司提供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执行(表1)。工程造价2460000元,约定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5%即123000元……完成施工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5%(2091000元),系统调试并工程竣工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付款至合同总额95%(2337000元),合同总额5%即123000元,作为工程质保金,在一年保质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整染污水处理改造工程合同书》并约定,因捷德公司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则工期相应顺延;如非因海尔斯公司原因造成工程完工后未能及时验收,则三个月届满视为工程已移交捷德公司。违约责任包括:1.捷德公司不按时付款,付款延误7日内,按每日1000元支付违约金,付款延误第八天开始按每日5000元支付违约金;2.因海尔斯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延误7日内,按每日1000元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第八天开始按每日5000元支付违约金;3.其他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赔付违约部分的10%作为违约金(不可抗力除外)。
海尔斯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捷德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表示《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整染污水处理改造工程合同书》约定的工程已于2018年5月完成调试,主张曝气管已于2018年3月调整好,并由捷德公司人员检查认可,并主张捷德公司未告知且未与海尔斯公司沟通直接将库存40吨染料原浆水和10吨硫化碱液排入污水处理系统,造成异常。捷德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海尔斯公司发出《关于湖南海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函和付款申请函的回复函》,表示没有将库存活性染料废水和硫化染料废水连续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目前海尔斯公司调试处理的是“牛仔布”洗水废水和少量遗留的染料废液,主张调试工作至2018年7月10日浆染车间投产才可进行,并强调调试合格的标准是每天排放2500m3的废水达到合同约定的排放限值。海尔斯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捷德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表示待捷德公司浆染车间投产海尔斯公司参与调试,要求捷德公司补偿因调试时间顺延增加的人力、药剂费用。捷德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海尔斯公司发出《工作联络函》,表示其后整理车间已投产排污,但污水处理出现超标,要求海尔斯公司及时处理。捷德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海尔斯公司发出《工作联络函》,表示自捷德公司后整理车间于2018年5月23日投产起,海尔斯公司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了近一个月的调试,期间环保数据多次超标,捷德公司另行购买药剂调试,才令数据达标。期间捷德公司后整理车间于2018年6月27日20时至29日8时停产共36小时。捷德公司主张环保数据超标系海尔斯公司于2018年6月24日起向厌氧池投放生活污泥所致,并质疑海尔斯公司的技术能力。捷德公司建议海尔斯公司停止调试,撤离人员和设备,并解除合同。海尔斯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捷德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表示投放生活污泥是常用的合理方法,不会导致数据超标。海尔斯公司认为环保数据超标是捷德公司大量排放染料原浆所致。海尔斯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捷德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表示根据捷德公司的要求已经于2018年6月29日撤离相关人员,同时主张工程已于2018年1月5日完工,至2018年4月5日三个月届满,按照合同约定视为移交捷德公司,要求捷德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工程款,并提示违约风险:2018年4月5日至4月11日违约金7000元,4月12日至7月5日违约金425000元。
捷德公司与曾兆祥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整染废水调试委托合同》,约定由曾兆祥承揽捷德公司整染废水系统的调试工作,调试期限3个月,调试报酬600000元,分五期支付。捷德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曾兆祥支付首期报酬60000元。
捷德公司与广州市百立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签订《污水除磷剂购销合同》,约定捷德公司以4.8元/kg的价格向广州市百立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购买2000kg除磷剂,价款共9600元。捷德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广州市百立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9600元。捷德公司与东莞市金衣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7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捷德公司以每公斤12元的价格向东莞市金衣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买COD去除剂2000公斤,价款共24000元。捷德公司于2018年6月17日向东莞市金衣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24000元。
海尔斯公司辩称,捷德公司与海尔斯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整染污水处理改造工程合同书》,合同的标的并不包含污水处理系统的生产运作。海尔斯公司按照约定施工,于2017年12月26日基本完成了土建、设备安装等工作。捷德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支付工程款123000元,于2017年11月1日支付工程款(材料款)738000元,于2017年12月5日支付工程款861000元,于2018年1月16日支付工程款369000元,共向海尔斯公司支付工程款2091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海尔斯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捷德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表示《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整染污水处理改造工程合同书》约定的工程已经于2017年12月26日施工完毕,但因调节池淤泥较多、较深,其曝气管需待废水排除后抽干淤泥才可安装,且因捷德公司未开工排污,故无法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调试,敦促捷德公司配合,争取在2018年1月5日前进行调试。海尔斯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捷德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表示捷德公司将于2018年5月15日正式开工,海尔斯公司亦准备进行污水系统调试,通知捷德公司准备相关药剂。海尔斯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捷德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表示因捷德公司两次推迟排污时间,至2018年5月才开始排污,系统才调试完成,要求捷德公司对其人力、药剂等的投入给予补偿。海尔斯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捷德公司发出《付款申请》,主张于2017年12月26日施工完毕,2018年1月5日工程竣工,2018年5月污水处理系统调试完成。海尔斯公司确认收到工程款2091000元,请求捷德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前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额95%,即2337000元。《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整染污水处理改造工程合同书》约定,如非因海尔斯公司原因造成工程完工后未能及时验收,则三个月届满视为工程已移交捷德公司。因此,相关工程应视为已于2018年3月25日交付捷德公司。污水排放不达标是捷德公司人为错误投放“聚合氧化铝”药剂以及直接排放过期的染料助剂原浆所致。海尔斯公司主张驳回捷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尔斯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捷德公司向海尔斯公司支付工程款369000元;2.捷德公司向海尔斯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6月25日为432000元,自2018年6月26日起按每天5000元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捷德公司与海尔斯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整染污水处理改造工程合同书》,约定捷德公司将捷德公司厂区内的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整染污水处理改造工程项目发包给海尔斯公司施工建设,工程范围:1.按照捷德公司提供的污水站一期(2500m3/d)整改方案约定的相关施工内容,进行施工;2.污水处理规模:2500m3/d。建设工期为80天,开工日期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到账,捷德公司出具书面开工通知日为准。工程质量根据捷德公司提供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执行(表1)。工程造价2460000元,约定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5%即123000元……完成施工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5%(2091000元),系统调试并工程竣工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付款至合同总额95%(2337000元),合同总额5%即123000元,作为工程质保金,在一年保质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整染污水处理改造工程合同书》并约定,因捷德公司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则工期相应顺延;如非因海尔斯公司原因造成工程完工后未能及时验收,则三个月届满视为工程已移交捷德公司。违约责任包括:1.捷德公司不按时付款,付款延误7日内,按每日1000元支付违约金,付款延误第八天开始按每日5000元支付违约金;2.因海尔斯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延误7日内,按每日1000元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第八天开始按每日5000元支付违约金;3.其他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赔付违约部分的10%作为违约金(不可抗力除外)。合同履行过程中,海尔斯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完成施工,根据合同约定,至2018年3月26日仍未进行验收手续,则视为交付使用。捷德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支付工程款123000元,于2017年11月1日支付工程款(材料款)738000元,于2017年12月5日支付工程款861000元,于2018年1月6日支付工程款369000元,共向海尔斯公司支付工程款2091000元,逾期未支付工程款369000元。
捷德公司对海尔斯公司的反诉辩称,海尔斯公司已完成《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整染污水处理改造工程合同书》约定的土建项目的施工和设备安装,但未能完成污水处理系统的调试,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整染污水处理改造工程合同书》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调低。捷德公司主张驳回海尔斯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下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捷德公司提供的《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整染污水处理改造工程合同书》、海尔斯公司2018年6月19日《工作联系函》、捷德公司2018年6月22日《关于湖南海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函和付款申请函的回复函》、海尔斯公司2018年6月25日《工作联系函》、捷德公司2018年6月29日《工作联络函》及“微信截图”、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台)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3099号《检测报告》、海尔斯公司2018年7月3日《工作联系函》、海尔斯公司2018年7月5日《工作联系函》;2.海尔斯公司提供的《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整染污水处理改造工程合同书》、长沙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4份、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高档面料纺织、印染及后整理加工项目首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关于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高档面料纺织、印染及后整加工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捷德公司提供的“监测数据报表”“污水处理水质监测记录”系其单方制作,无法保证其客观真实性,不予采纳;2.捷德公司提供的捷德公司2018年6月27日《工作联络函》及“微信截图”,因未能提供向对方送达该函件的证据,不予采纳;3.捷德公司提供的“谈话录音”光盘,海尔斯公司并未否认该谈话过程,予以采纳,但该谈话过程未反映双方就污水处理系统的调试达成协议,也不能证明捷德公司关于因海尔斯公司的原因造成停产的主张;4.捷德公司提供的《整染废水调试委托合同》《工程师证书》、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汇款凭证,海尔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予以采纳;5.捷德公司提供的《污水除磷剂购销合同》、微信付款记录、《购销合同》,其发生于海尔斯公司调试期间,捷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购买相关药品的必要性,不予采纳;6.捷德公司提供的《停产损失情况》系其陈述的一部分,并非书证;7.捷德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仅反映其生产计划,无法证明其实际生产状况,不予采纳;8.捷德公司提供的《2018年6月后整车间收坯布汇总表》系其单方制作,没有相应供货原始凭证佐证,不予采纳;9.捷德公司提供的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栏分社业务凭证/客户回单,无法反映其交易款项的性质,且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人的数量、岗位及工资状况,不予采纳;10.捷德公司提供的“微信截图”所反映的情况未经相关部门确认,不予采纳;11.海尔斯公司提供的照片,无法反映与本案基本事实的关联,不予采纳;12.海尔斯公司提供的海尔斯公司2018年1月2日《工作联系函》、海尔斯公司2018年5月8日《工作联系函》、海尔斯公司2018年6月15日《工作联系函》,因未能举证证明向捷德公司发出函件,不予采纳;13.海尔斯公司提供的海尔斯公司2018年6月15日《付款申请》,其内容与海尔斯公司2018年6月19日《工作联系函》、捷德公司2018年6月22日《关于湖南海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函和付款申请函的回复函》相印证,予以采纳;14.海尔斯公司提供的《台山市2018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行业企业信息“双公开”清单(6月)》,捷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予以采纳;15.海尔斯公司主张捷德公司直接将库存40吨染料原浆水和10吨硫化碱液排入污水处理系统,造成污水处理系统运作异常,导致环保数据超标,该主张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纳;16.捷德公司主张海尔斯公司于2018年6月24日起向厌氧池投放生活污泥,导致污水处理系统环保数据超标,该主张没有相关专业意见支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捷德公司与海尔斯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整染污水处理改造工程合同书》,约定捷德公司将捷德公司厂区内的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整染污水处理改造工程项目发包给海尔斯公司施工建设,工程范围:1.按照捷德公司提供的污水站一期(2500m3/d)整改方案约定的相关施工内容,进行施工;2.污水处理规模:2500m3/d。建设工期为80天,开工日期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到账,捷德公司出具书面开工通知日为准。工程质量根据捷德公司提供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执行(表1)。工程造价2460000元,约定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5%即123000元……完成施工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5%(2091000元),系统调试并工程竣工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付款至合同总额95%(2337000元),合同总额5%即123000元,作为工程质保金,在一年保质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整染污水处理改造工程合同书》并约定,因捷德公司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则工期相应顺延;如非因海尔斯公司原因造成工程完工后未能及时验收,则三个月届满视为工程已移交捷德公司。违约责任包括:1.捷德公司不按时付款,付款延误7日内,按每日1000元支付违约金,付款延误第八天开始按每日5000元支付违约金;2.因海尔斯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延误7日内,按每日1000元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第八天开始按每日5000元支付违约金;3.其他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赔付违约部分的10%作为违约金(不可抗力除外)。
海尔斯公司按照约定施工,于2017年12月26日基本完成了土建、设备安装等工作,于2018年3月完成曝气管的调整。捷德公司后整车间于2018年5月投产后,海尔斯公司开始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调试,调试期间曾于2018年6月向厌氧池投放生活污泥。捷德公司与海尔斯公司因污水处理系统调试方案以及药剂费用的负担等发生争议,争议期间海尔斯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撤离相关调试人员。施工期间,捷德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支付工程款123000元,于2017年11月1日支付工程款(材料款)738000元,于2017年12月5日支付工程款861000元,于2018年1月6日支付工程款369000元,共向海尔斯公司支付工程款2091000元。
另查明,捷德公司与曾兆祥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整染废水调试委托合同》,约定由曾兆祥承揽捷德公司整染废水系统的调试工作,调试期限3个月,调试报酬600000元,分五期支付。捷德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曾兆祥支付首期报酬60000元。污水处理系统经曾兆祥调试后运作正常。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捷德公司与海尔斯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整染污水处理改造工程合同书》有效,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整染污水处理改造工程合同书》约定的工程为“污水处理改造工程”,工程质量根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执行(表1),即竣工工程的污水处理功能达到上述指标才符合约定。合同中关于系统调试并工程竣工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付款至合同总额95%(2337000元)的约定,也与此相对应。据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载明的指标为工程合格标准的组成部分,污水处理系统的调试为海尔斯公司的合同义务。根据双方往来函件反映,污水处理系统的调试需要捷德公司投产排放为条件,并且在技术上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据此,应当认定系统调试也是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步骤而约定的。综上所述,“调试”是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工程验收的步骤。海尔斯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已经完成了土建工程的建设以及设备的安装,海尔斯公司并未延误工期,捷德公司负有配合调试及时验收的义务,工程未能及时验收系捷德公司未能投产导致调试延迟所致。合同未约定系统调试的期间,虽然捷德公司一再推迟投产时间,但根据往来函件反映,海尔斯公司仍一再承诺继续调试,双方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因调试发生的争议,捷德公司虽曾建议海尔斯公司人员撤离,但该建议附有条件,不属于解除合同的通知,而海尔斯公司径行撤离有关人员有违诚信,属违约,应当赔偿捷德公司相关损失。捷德公司主张委托第三方调试产生费用600000元,不予采纳,对其实际支付的60000元予以采纳。海尔斯公司应当赔偿捷德公司60000元。捷德公司请求海尔斯公司赔偿购买药剂费用33600元、停产损失198000元,工期延误损失842000元,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海尔斯公司未延误工期,调试作为验收步骤已经通过委托第三方替代履行,捷德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基本实现,其请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海尔斯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土建项目的施工和相关设备的安装、调整,捷德公司接受海尔斯公司前期调试和通过委托第三方调试,污水处理系统在使用过程中达到约定的指标,捷德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于系统调试并工程竣工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付款至合同总额95%(2337000元)的约定,捷德公司应当在其与曾兆祥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整染废水调试委托合同》约定的调试期限3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10月3日前支付工程款至2337000元,减除已经支付的2091000元,应当支付246000元。剩余5%的价款即123000元,应当按约定作为工程质保金,在一年保质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海尔斯公司提起反诉之时,其请求捷德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其请求捷德公司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捷德公司提出的污水处理规模:2500m3/d的争议,该指标是作为“工程范围”而并非作为“工程质量”而约定的,且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该指标的验收或者调试方法,另外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捷德公司自2018年5月投产以来没有达到该污水排放量,因此如捷德公司对该问题存在异议,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未能举证证明污水处理系统不具备该处理规模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海尔斯公司应当赔偿捷德公司调试费用60000元,捷德公司应当支付海尔斯公司工程款24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海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调试费用60000元给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246000元给反诉原告湖南海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驳回反诉原告湖南海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4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31480元,由原告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负担30712元,由被告湖南海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8元。原告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合共31480元,本院退还768元;被告湖南海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76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9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共10425元,由反诉原告湖南海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23元,反诉被告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负担3202元。反诉原告湖南海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合共10425元,本院退还3202元;反诉被告捷德纺织(台山)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3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炯璋
审 判 员  陈一飞
人民陪审员  张健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嘉伟
书记员梅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