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郾漯粮食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郾漯粮食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4民初490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河南省淅川县香花镇周沟村董沟组**,现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河南郾漯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珠江路东段恒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明诉被告河南郾漯粮食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支付项目研发应得费用12000元;2、立即支付非法克扣我的6月、7月、8月工资4667元;3、被告应当给予我三个月经济补偿金6000元;4、应当给于我加付赔偿金16667元;5、未为我缴纳五险一金,应当赔偿我因此造成的损失费用42000元;6、未签劳动合同,应给予我双倍工资24000元;7、应当由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于2016年2月进入被告公司上班,从事机械设计工作,约定工资3000元/月,被告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也没给我交五险。2018年7月,被告召集技术人员开会说为了让大家每月拿1-2万元工资,变更工资的发放方式,工资为每月2000元基本生活费+研发费用,研发的越多,拿钱越多,实为变相降低劳动报酬,被告害怕降低劳动报酬,部门设计人员不认真工作,同时,宣布一星期一开会,要求每个设计人员在会议上向他汇报研发设计进度。上班期间,我更加拼命工作,经过一年努力,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成功研发设计了吸粮机,超过了被告的理想要求,这期间还没有影响正常的常规设计任务。而被告承诺的研发费用15000元+奖励金3000元,只给我6000元项目研发费用,剩余12000元并没有按时给我,在我生活困难时,××需要资金,我向被告说明家中困难,急需用资金,请求被告支付我项目研发费用,我多次讨要,被告一直推脱说不会亏待我,下次的研发项目干完一起给我。而每月的2000元工资也拖欠着不按时发放,至今仍拖欠我两月多工资,致使我一个大男人因没有挣到钱,家里夫妻不合,和我闹起了离婚。于是,我在8月15日向被告请假一月,在我请假期间,被告克扣我两个半月的基本生活费,要求我上班再发放。用人单位这种无视法律,以自我不是的做法,严重违法。
本院认为,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系劳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河南郾漯粮食机械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应先经仲裁程序,如对劳动仲裁不服,双方才可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予以退还。
本裁定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