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4987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壹万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214B3452,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新南路1号瓯江购物中心376号.
法定代表人:汤佳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琪,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47661894H,住所地湖北十堰市张湾区方山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壹万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壹万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2万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南京壹万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函为本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壹万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湖***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万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南京壹万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垫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苗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