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5493-2号
申请人:南京贺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UY05J9Y),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周岗工业园齐尚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周清。
被申请人:湖***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47661894H),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方山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
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苏0115民初549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张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