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亚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贺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鸿亚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5493-1号
申请人:南京贺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UY05J9Y),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周岗工业园齐尚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周清。
被申请人:湖***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47661894H),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方山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
申请人南京贺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贺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贺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湖***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元整(¥252000.00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薇羽
书 记 员  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