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303民初1741号
原告:湖北鸿亚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方山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武,该公司法务总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比德文路2号16幢。
法定代表人:舒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鸿亚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鸿亚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湖北鸿亚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鸿亚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少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