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亚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鸿亚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5193号
原告:昆山***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春旭路188号帝宝国际大厦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TCKW95。
法定代表人:谢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术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鸿亚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方山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47661894H。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鸿亚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80元,合计1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莺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