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正汽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天正汽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淮北大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603民初2813号
原告:南京天正汽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薛仕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粉兄,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远,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大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
法定代表人:赵春艳,总经理。
原告南京天正汽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大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萍
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
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