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正汽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天正汽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淮北大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603执155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天正汽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合班村x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薛仕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大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综合xx幢xxx室,机构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春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京天正汽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淮北大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淮北大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大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存款xx万元(含执行费、受理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继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