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正汽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天正汽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淮北大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603执1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天正汽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合班村x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薛仕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大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综合xx幢xxx室,机构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春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京天正汽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淮北大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大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继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