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正汽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天正汽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民初486号
原告:南京天正汽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56879537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合班村306号。
法定代表人:薛士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粉兄,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南京天正汽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公司)与被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天正公司诉称:鸿盛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因精力需要,分别于2010年7月22日、10月7日从原告处采购汽车教学设备合计1650065元,并签订合同。被告**自愿将其所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产作为鸿盛公司履行担保。至今鸿公司尚欠原告97250.74元,原告向鸿盛公司催要货款及要求被告履行担保责任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7250.7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鸿盛公司之间的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原告与鸿盛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现原告以**系担保人要求其对鸿盛公司所负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纠纷,应由担保人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缪子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缪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