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4587号
原告:武汉上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XTYB80。
法定代表人:祁立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宁夏伊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丽景街商贸城16号商铺00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18911。
法定代表人:王旭,董事长。
原告武汉上创岩土基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创岩土公司)与被告宁夏伊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伊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上创岩土公司诉称,2019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融创经开132R2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喷锚施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项目喷锚和支护桩施工工作,项目地址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路××路交汇处,工作量据实结算。工程完成后,工程结算书经双方审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工程款148726.01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8726.0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的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并不在东西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殷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