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0655号
原告:武汉上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帅安办事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夏伊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龙潭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上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伊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上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上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上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武汉上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胡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苗 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