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2508号
原告:武汉安兴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CEJW9C。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宁夏伊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龙潭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1891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安兴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伊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原告武汉安兴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安兴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安兴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武汉安兴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