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州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18464号
原告:***,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告:广州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圃兴路**C109。
法定代表人:林丹。
被告:***,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伯利兹籍,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磊,广东潮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武梁,广东潮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万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磊、肖武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劳务费227925元。事实和理由:万博公司聘请原告带18人做小区加装电梯土建工程,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16日土建工资未支付。
被告万博公司答辩称:***挂靠在万博公司名下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工程作业。2019年,***以万博公司的名义承接了天河街19号、越秀区永安横街15-1号、15-2号等房屋加装电梯施工工程。***找到原告班组,由原告班组施工,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与原告在内的其它劳务人员形成劳务关系,与万博公司无法律上的关系。据了解,原告隐瞒了收到涉案部分款项的事实,***已支付班组成员款项124845元,因故尚欠88110元。在本案纠纷发生之前,***雇佣原告管理其它施工人员,由原告管理部分工程量及劳务人员的时间,经***核算后,将工资发给原告统一支付,后来因为原告存在扣款不及时向劳务人员支付工资,之后劳务人员由***直接发放,不再通过原告发放。就本案而言,原告应收的劳务费为14700元,已支付13000元,***只存在未支付劳务费为1700元。因原告个人存在赌博等行为,曾经私自侵吞克扣班组成员劳务费用,在已支付全部劳务费用的情况下,导致班组成员找到***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给***造成严重损失。原告另造成了多次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业主不满,现***也不再与其合作。因原告未能提供施工班组成员的收款授权,***需要向施工班组的成员直接发放劳务报酬,以便彻底解决民事纠纷。
被告***答辩称:同意万博公司的答辩意见,目前只有余款33955元未支付,但该款项是包含原告在内的5个人员的,如果原告取得其他4人授权,***同意将款项支付给原告,就原告个人款项,***仅需向原告支付17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3日,万博公司(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加装电梯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犀牛北街73号之一加装电梯,总造价531460元,工期为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31日。
原告主张其找了18个工人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本案所主张的劳务费包括该18人的劳务费,***欠了工人款项,工人找原告借钱,金额为4000元不等,原告多次找***要钱,但***均未出现。
万博公司及***主张***已向原告所称的其他工人足额支付劳务费,目前仅剩余33955元未付,该款项是包括原告及案外人成国标等共五人在内的工人工资,因无法联系除原告外的其余四人,因原告未能取得该四人的授权,故***仅同意支付原告的剩余款项1700元。为此,万博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班组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劳务费支付情况表》(2020年6月24日)(载明包括原告在内共18人劳务费支付情况,其中原告工数为42天,劳务费为14700元,已付劳务费13000元,劳务费余款1700元;丘可锋已付清、成国标6350元、邓善高1750元、韦桂和已付清、朱继生已付清、朱金瑞8700元、毛治楼已付清、钱永坚余款4900元要求***支付至本人、许坤余款16055元要求***支付至本人、唐志源已付清、成国良余款7650元要求***支付至本人、何美志余款10095元要求***支付至本人、钱介阳已付清、黎景亮6300元、李敬锋10060元要求***支付至本人、钱妹先8850元要求***支付至本人、钱锦文5700元;以上劳务费共计212955元,已付劳务费124845元,余款88110元);2.《原告班组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劳务费支付情况表(2020年9月7日)》,证明截至2020年9月8日,***累计向原告班组支付了179000元劳务费,尚余33955元未付。3.《劳务费签收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班组成员毛治楼、韦桂和、丘可锋、钱介阳、朱继生、唐志源等十一人劳务费已由***支付完毕;班组成员钱姝先、成国良已确认收到***支付的劳务费2000元、4470元,同时要求***将余劳务费直接支付到本人;4.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证明***通过微信转帐方式分别向班组成员支付劳务费的情况,且***以微信转帐方式在2020年1月至3月分四次共计向原告(微信名:黎星)支付了13000元劳务费。经质证,原告表示其工资按天计算,每天350元,共42天,已收到13000元,但***向其表示该款项为奖金15000元中的一部分。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由***以万博公司名义承包,雇佣了原告在内的18名工人进行施工。根据原告陈述,其工资为350元/天,共计,按此计算原告劳务费总额应为14700元(350元/天×42天),与万博公司提交的《原告班组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劳务费支付情况表》所载明的原告工数及劳务费相对应,现***已向原告支付了13000元,故***还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700元,原告主张已支付的13000元为其奖金的一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原告主张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款项应为除原告外其余17名工人的劳务费,现***已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劳务费,尚余成国标等四人劳务费未付,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已替***向上述工人垫付了相应劳务费,其在本案中主张***向其支付案外人劳务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万博公司,本院认为***为不具备从事建筑工程承包资质的个人,其以万博公司名义对外承接涉案公司,双方所形成的挂靠关系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故万博公司应对***的劳务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700元;
二、被告广州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劳务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94元,由原告***负担3994元、被告***负担500元,被告广州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受理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雅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娟
廖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