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雅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雅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715号
原告:***,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绪乾,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雅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民智路12号905室。
法定代表人:陈群。
被告: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西崦村。
法定代表人:殷金兴。
原告***与被告南京雅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周 晔
审判员 臧文刚
审判员 于佳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史淑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