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94号
原告***,住址***,现住址: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住址湖南省沅江市。系公民代理。
被告深圳市利德行投资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文体中心T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