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德行投资建设顾问有限公司

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4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季坤,男。

委托代理人王海清,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利德行投资建设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子庆,男。

委托代理人甘俊宇,男。

上诉人王季坤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利德行投资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行公司)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季坤与利德行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

王季坤与利德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有王季坤的签字确认及利德行公司盖章确认,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保密协议》的第11条,存在利德行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王季坤权利的情形,显失公平,故该条款无效,对王季坤与利德行公司自始无约束效力。王季坤提出该《保密协议》第11条具有对等原则,应确认为有效条款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季坤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万 阳

审 判 员 蔡 雪 燕

审 判 员 许 炎 兴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锦锦(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