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99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 妍
人民陪审员 朱珍珠
人民陪审员 沈水花
书 记 员 苏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