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瀚佳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03民初559号
原告: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福城大道(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习保,男,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瀚佳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10号澳洲丽园3单元3-02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瀚佳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民事诉讼的权利,原告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45.91元,减半收取3822.96元,由原告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