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天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益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郴州市中天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亚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中天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1)湘1003民初2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中天粮油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4005.75元(含执行费10930.7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864005.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段文彪
审判员  刘尧舜
审判员  廖见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黄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