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执1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益荣。
委托代理人:罗习保。
委托代理人:何凌涛。
被执行人:重庆谷生活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方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谷生活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1003执1568号案件的执行。
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尧舜
审判员 谢萍瑛
审判员 朱易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致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