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滁州玉好米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执15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益荣。
委托代理人:罗习保。
委托代理人:何凌涛。
被执行人:滁州玉好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玉好米业有限公司合同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玉好米业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此执行和解协议需要一段时间履行才能实现双方债权债务的清结,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1003执157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滁州玉好米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尧舜
审判员  谢萍瑛
审判员  朱易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致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