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与宁夏某某市金丰源农业种植牧草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民初640号 原告: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福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市金丰源农业种植牧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夏**市利通区古城街道办事处党湾村六队。 法定代表人:余金。 原告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市金丰源农业种植牧草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原告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0.2元,减半收取3435.1元,由原告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