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20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楚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楚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2021)湘1003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楚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60,566.4元(含执行费7,926.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60,566.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