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8民初2025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阳市蒸湘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以被告承诺在撤诉60天内将所欠工程款和诉讼费一并交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