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03民初3435号
原告: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有色金属产业园福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双鸭山市北大仓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北大仓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双鸭山市北大仓粮食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鸭山市北大仓粮食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68元,减半收取5284元(原告实际预交5284元),由原告湖南郴州粮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