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8097号
原告:郑州市柳城通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前程路东***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484167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滨河路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443QAU4P。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市柳城通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柳城通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柳城通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柳城通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市柳城通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静
书记员代 利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