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1792号
原告:濮阳市**电力工程器材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地址清丰县柳格乡红房子工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09142673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安平路77号院5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7D50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濮阳市**电力工程器材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濮阳市**电力工程器材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濮阳市**电力工程器材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