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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洺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3498号 申请人:盐城洺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3号长亭商厦2幢304-0072(1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昌建广场6幢518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洺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洺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34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城洺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34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盐城洺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花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