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12执15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乐通彩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黄庄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鼎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工业集中区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江苏乐通彩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鼎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12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012执156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明礼
审判员*峰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