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帜飞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帜飞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3民初10055号
原告:江苏帜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PX3CN4J,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人民中路**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曲霞镇李圩村**/div>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div>
被告:句容恒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华阳街道容城大道**iv>
原告江苏帜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恒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12月3日依法向原告江苏帜飞建设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江苏帜飞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签收《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帜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单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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