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帜飞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帜飞建设有限公司、南京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执17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帜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PX3CN4J,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叶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Y9JBD78,住所地睢宁县。
负责人:谢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82524249F,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跃宝,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帜飞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南京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帜飞建设有限公司依据(2021)苏0324民初100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南京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21年6月9日电话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其认为上述判决书未生效。因其不服上述判决书判决内容,已在上诉期限内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上诉状,并将邮寄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材料向本院提供。经查,被执行人反映情况属实,(2021)苏0324民初10048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帜飞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李 欢
审判员  王共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镜山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