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川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九牛电器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6554号
原告:四川川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九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宝耳路2号内第1号办公楼3楼314号。
法定代表人:姜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海奎,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清洁技术产业园凤凰大道西侧、徐海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屠昌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晨,江苏恩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璇,江苏恩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川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九牛电器有限公司、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川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川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川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由四川川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