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新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辖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新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76号祥和花园1期6-3-31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闯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清洁技术产业园凤凰大道西侧、徐海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屠昌益,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新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民初188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新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9年12月23日签订《电气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根据合同约定已经于2021年4月27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当日立案,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享有法定管辖权。第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当日立案。被上诉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当存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应当以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最先立案,应当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电气设备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正义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其住所地为徐州清洁技术产业园凤凰大道西侧、徐海公路南侧,属原审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陕西**新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4月27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当日立案,故该院为最先立案的法院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涉及管辖权争议的,先立“诉前调”字号的法院视为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原审法院于2021年4月6日立“诉前调”字号案件,故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陕西**新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华
审判员  宋新河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