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民初97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清洁技术产业园凤凰大道西侧、徐海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屠昌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璇,江苏思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晨,江苏思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特变电工云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云集镇松江镇TBDG地块。
法定代表人:魏展培,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变电工云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湘0422民初****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特变电工云集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697,934.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特变电工云集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特变电工云集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697,934.8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谭海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嘉倩
书 记 员 李玲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