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普菲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2521号-2
原告: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清洁技术产业园凤凰大道西侧、徐海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屠昌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益、顾剑,江苏法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普菲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瑞江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菁元。
原告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普菲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38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358元,由原告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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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文婷
书 记 员  史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