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81民初594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镇巴县。
被告:***,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浙江岳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上江小区26幢一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林上曦,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2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季惠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