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岳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岳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4民初1023号
原告:***,男,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浙江岳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大顺发商厦611-613室。
法定代表人:林上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岳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2022年6月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孔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邓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