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岳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岳峰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7民初89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岳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CNRCE1T,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大顺发商厦611-61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岳峰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章小云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