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12民初1737号
申请人:郑州博大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李湖桥村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孙发喜,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科奈尔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北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品生,经理。
申请人郑州博大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科奈尔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博大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科奈尔农产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博大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科奈尔农产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艺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鲁宁